冯军:功能责任论的新展开—— 湖湘法治论坛第123讲
数据更新:2024-05-21
2024年5月14日下午,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冯军教授应邀在立言楼A4-1会议室开展主题为“功能责任论的新展开”专题讲座。出席本次讲座的有英国威廉希尔公司_中文官网院长邱帅萍教授、蒋兰香教授、胡之芳教授、左洪剑老师、刘凯老师等学院领导及我校师生共100余人参加了讲座。本次讲座由院长邱帅萍教授担任主持人,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、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会长黄明儒教授担任与谈人。
在讲座的开始,冯军教授认为应把应受刑罚惩罚性看成是犯罪的基本属性,这一点应当坚守,其后提出应罚性应由两部分组成,一部分可罚性,另一部分是须罚性,可罚性由不法来确定,责任说明须罚性,需要用刑罚处罚。功能责任论最核心的是不法确定以后,还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需要用刑罚加以处罚,冯军教授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需要用刑罚加以处罚,要考虑两个方面的内容,一方面,行为人是否存在忠诚于法规范的意志定向;另一个方面,社会的自治力。冯军教授以刑法第449条战时缓刑来论证功能责任论具有合理性,并且在现行刑法中也有体现,需要动态的看待。
其后,黄明儒教授作为与谈人说道:“首先我想说一下,冯军老师刚刚说的功能责任论是从犯罪成立条件来讨论的,而不是我们说的刑事后果,如果没有经过特别提示,很多人会把刑事责任和刑法教科书的刑事责任划等号。从逻辑角度来说,冯军老师的逻辑分享清晰,他不是一下子抛出几个观念,而是从概念到不法或责任,把应受刑罚处罚性分为两个部分,分别为可罚性和须罚性。最后,功能责任论的价值,冯老师总结的很好,对我们的启示有两点,第一点是对我们学习刑法兴趣的一个启示,在我们的学习过程中我们不能拘泥于教材,多看判例、统计数据、裁判文书,发现问题是很有意思的;第二点,作为学者也好,学生也好,要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,贴上自己的标签,贴自己的标签要有问题意识,要做好特殊点。”
在讲座的最后,湖南大学周教授提问:“能不能把规范责任论和功能责任论做一个出罪事由,但同时我们也把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保留在责任阶层,这样的体系会不会更完整一些,在功能责任论上可以做一种混合的、共同的、都存在的出罪机制。”
冯教授回答道:“这是一种很好的设想,这样做可以,但是从法益侵害的立场来做更接近一点。但是从规范性的内容来说提议我不能接受,不法在我看来是一种交流性、精神性的东西,是一个态度问题而不是存在法益侵害问题。”
最后,英国威廉希尔官网院长邱帅萍教授做总结发言:“本次冯教授精彩的讲座让同学们受益匪浅,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感谢冯教授、黄教授。”(文/陈韩;一审:宋智敏;二审:邱帅萍;三审:郑海祥)
(与会嘉宾老师合影留念)